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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安全营养

日期:2021/5/23 作者:昆山汇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1.1原料

指供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或者饮用的物质。

1.2半成品

指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制作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不包括贮存的已加工制作成成品的食品。

1.3成品

指已制成的可直接食用或饮用的食品。

1.4餐饮服务场所

指与食品加工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区域,包括食品处理区、就餐区和辅助区。

1.5食品处理区

指贮存、加工制作食品及清洗消毒保洁餐用具(包括餐饮具、容器、工具等)等的区域。根据清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

1.6清洁操作区

指为防止食品受到污染,清洁程度要求较高的加工制作区域,包括专间、专用操作区。

1.7专间

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加工制作间,包括冷食间、生食间、裱花间、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分装或包装间等。

1.8专用操作区

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加工制作区域,包括现榨果蔬汁加工制作区、果蔬拼盘加工制作区、备餐区(指暂时放置、整理、分发成品的区域)等。

1.9准清洁操作区

指清洁程度要求次于清洁操作区的加工制作区域,包括烹饪区、餐用具保洁区。

2.10烹饪区

指对经过粗加工制作、切配的原料或半成品进行热加工制作的区域。

2.11餐用具保洁区

指存放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的区域。

2.12一般操作区

指其他处理食品和餐用具的区域,包括粗加工制作区、切配区、餐用具清洗消毒区和食品库房等。

2.13粗加工制作区

指对原料进行挑拣、整理、解冻、清洗、剔除不可食用部分等加工制作的区域。

2.14切配区

指将粗加工制作后的原料,经过切割、称量、拼配等加工制作成为半成品的区域。

2.15餐用具清洗消毒区

指清洗、消毒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的区域。

2.16就餐区

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区域。

2.17辅助区

指办公室、更衣区、门厅、大堂休息厅、歌舞台、卫生间、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3通用要求

3.1场所及设施设备

3.1.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且布局合理。

3.1.2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3.2原料控制

3.2.1制定并实施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3.2.2加工制作用水的水质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3.3加工制作

3.3.1对原料采购至成品供应的全过程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污染。

3.3.2从业人员具备食品安全和质量意识,加工制作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3.3.3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

3.3.4采购畜禽肉类的,还应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采购猪肉的,还应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3.3.5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留存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各门店能及时查询、获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凭证。

3.3.6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留存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

3.3.7入库查验和记录

3.3.8外观查验

3.3.9预包装食品的包装完整、清洁、无破损,标识与内容物一致。

3.4.0冷冻食品无解冻后再次冷冻情形。

3.4.1具有正常的感官性状。

3.4.2食品标签标识符合相关要求。

3.4.3食品在保质期内。

3.4.4温度查验

3.4.5查验期间,尽可能减少食品的温度变化。冷藏食品表面温度与标签标识的温度要求不得超过+3℃,冷冻食品表面温度不宜高于-9℃。

3.4.6无具体要求且需冷冻或冷藏的食品,其温度可参考本规范附录M的相关温度要求。

4原料贮存

4.1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食品。

4.2分隔或分离贮存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

4.3在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除外)贮存位置,应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使用期限等内容,宜使用密闭容器贮存。

4.4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贮存原料。有明确的保存条件和保质期的,应按照保存条件和保质期贮存。保存条件、保质期不明确的及开封后的,应根据食品品种、加工制作方式、包装形式等针对性的确定适宜的保存条件(需冷藏冷冻的食品原料建议可参照附录M确定保存温度)和保存期限,并应建立严格的记录制度来保证不存放和使用超期食品或原料,防止食品腐败变质。

5加工制作

5.1加工制作基本要求

5.1.1加工制作食品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措施,避免食品受到交叉污染:

a)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不同存在形式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下同)分开存放,其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分类管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

b)接触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不得直接放置在地面上或者接触不洁物;

c)食品处理区内不得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活动;

d)不得在辅助区(如卫生间、更衣区等)内加工制作食品、清洗消毒餐饮具;

e)餐饮服务场所内不得饲养和宰杀禽、畜等动物。

7.1.3加工制作食品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a)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b)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c)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再次加工制作食品;

d)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e)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f)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g)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h)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i)使用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如织纹螺等);

j)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

k)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加工制作行为。

5.1.2对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食品及原料,应拒绝加工制作。

5.1.3加工制作区域的使用

5.1.4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冷却、分装等应在专间内进行。

5.1.5下列食品的加工制作应在专间内进行:

a)生食类食品;

b)裱花蛋糕;

c)冷食类食品(7.2.3除外)。

5.1.6下列加工制作既可在专间也可在专用操作区内进行:

a)备餐;

b)现榨果蔬汁、果蔬拼盘等的加工制作;

c)仅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调味等简单加工制作后即供应的;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调味料。

5.1.7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和养老机构食堂的备餐宜在专间内进行。

5.1.8各专间、专用操作区应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用途。

5.2粗加工制作与切配

5.2.1冷冻(藏)食品出库后,应及时加工制作。冷冻食品原料不宜反复解冻、冷冻。

5.2.2宜使用冷藏解冻或冷水解冻方法进行解冻,解冻时合理防护,避免受到污染。使用微波解冻方法的,解冻后的食品原料应被立即加工制作。

5.2.3应缩短解冻后的高危易腐食品原料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食品原料的表面温度不宜超过8℃。

5.2.4食品原料应洗净后使用。盛放或加工制作不同类型食品原料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使用。盛放或加工制作畜肉类原料、禽肉类原料及蛋类原料的工具和容器宜分开使用。

5.2.5使用禽蛋前,应清洗禽蛋的外壳,必要时消毒外壳。破蛋后应单独存放在暂存容器内,确认禽蛋未变质后再合并存放。

5.2.6应及时使用或冷冻(藏)贮存切配好的半成品。

5.2.7加工制作生食海产品,应在专间外剔除海产品的非食用部分,并将其洗净后,方可传递进专间。加工制作时,应避免海产品可食用部分受到污染。加工制作后,应将海产品放置在密闭容器内冷藏保存,或放置在食用冰中保存并用保鲜膜分隔。放置在食用冰中保存的,加工制作后至食用前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5.2.8需要烧熟煮透的食品,加工制作时食品的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对特殊加工制作工艺,中心温度低于70℃的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严格控制原料质量安全状态,确保经过特殊加工制作工艺制作成品的食品安全。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售卖时按照本规范相关要求进行消费提示。

5.3食品添加剂使用

5.3.1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并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使用量。

5.3.2按照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5.3.3专柜(位)存放食品添加剂,并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使用容器盛放拆包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并保留原包装。

5.3.4应专册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添加的食品品种、添加量、添加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除外。使用有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最大使用量”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应精准称量使用。

5.4食品相关产品使用

5.4.1各类工具和容器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可使用颜色、材料、形状、文字等方式进行区分。

5.4.2工具、容器和设备,宜使用不锈钢材料,不宜使用木质材料。必须使用木质材料时,应避免对食品造成污染。盛放热食类食品的容器不宜使用塑料材料。

5.4.3添加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制成的塑料制品不得盛装、接触油脂类食品和乙醇含量高于20%的食品。

5.4.4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

6供餐、用餐与配送

6.1供餐

6.1.1分派菜肴、整理造型的工具使用前应清洗消毒。

6.1.2加工制作围边、盘花等的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使用前应清洗消毒。

6.1.3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高危易腐食品,应在高于60℃或低于8℃的条件下存放。在8℃~60℃条件下存放超过2小时,且未发生感官性状变化的,应按本规范要求再加热后方可供餐。

6.1.4宜按照标签标注的温度等条件,供应预包装食品。食品的温度不得超过标签标注的温度+3℃。

6.1.5供餐过程中,应对食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避免食品受到污染。使用传递设施(如升降笼、食梯、滑道等)的,应保持传递设施清洁。

6.1.6供餐过程中,应使用清洁的托盘等工具,避免从业人员的手部直接接触食品(预包装食品除外)。

6.2食品配送

6.2.1一般要求

6.2.1.1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配送。

6.2.1.2应使用专用的密闭容器和车辆配送食品,容器的内部结构应便于清洁。

6.2.1.3配送前,应清洁运输车辆的车厢和配送容器,盛放成品的容器还应经过消毒。

6.2.1.4配送过程中,食品与非食品、不同存在形式的食品应使用容器或独立包装等分隔,盛放容器和包装应严密,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6.2.1.5食品的温度和配送时间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6.2.2中央厨房的食品配送

6.2.2.1食品应有包装或使用密闭容器盛放。容器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

6.2.2.2包装或容器上应标注中央厨房的名称、地址、许可证号、联系方式,以及食品名称、加工制作时间、保存条件、保存期限、加工制作要求等。

6.2.2.3高危易腐食品应采用冷冻(藏)方式配送。

6.3.3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配送

6.3.3.1食品应使用密闭容器盛放。容器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

6.3.3.2容器上应标注食用时限和食用方法。

6.3.3.3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食用时限)应符合以下要求:

a)烧熟后2小时,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热藏)的,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4小时;

b)烧熟后按照本规范高危易腐食品冷却要求,将食品的中心温度降至8℃并冷藏保存的,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24小时。供餐前应按本规范要求对食品进行再加热。

7健康促进

7.1鼓励实行科学营养配餐,对就餐人群进行健康营养知识宣传,更新饮食观念。

7.2鼓励对成品的口味(甜、咸、油、辣等)进行差异化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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